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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社会治理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6-02-17 | 浏览:1595次 ]

来源:中国长安网 http://www.chinapeace.gov.cn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八】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国祥


孟建柱:“坚持多方参与、合作共享,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共治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八点。

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八篇:中国长安网对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有何区别?社会治理为什么要强调多方参与、合作共享?

孙国祥:社会治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阐述的新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与传统的社会管理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内涵并不相同,不仅意味着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也变革了社会治理主体与治理方式。社会管理以社会的管控为目标,强调国家或政府从上至下的行政管理的单向性、全能性,而社会治理则强调在社会领域中,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政府的、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等多种方式,进行协同治理,也就是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模式。

社会治理的目标,不仅仅是社会的正常运行,也反映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以及社会和谐人人有责的担当。多方参与、合作共享,正是实现上述社会治理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社会存在着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他们的诉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以行政为主导的一元管理模式,存在着决策不透明、权力无约束和利益不平衡的弊端,在社会管理中易引发矛盾,难于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社会治理的社会共治,要求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公共决策也好、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也罢,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有更多机会和权利参与其中,在这过程中,政府、企业等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各担其责,通过沟通、协商乃至妥协和让步,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等重大议题上达成共识,寻求能够满足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长安网: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中,为什么要坚持党政主导的地位?

孙国祥:在社会治理中,将多方参与的力量和资源进行整合而形成合力,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离不开党政主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治理的政治优势所在。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各级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为总揽全局,动员和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将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一种神圣的社会责任,形成强大的社会治理合力。

在我国,政府既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工作部门,也在各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中起着导向和协调的作用。政府拥有丰富的社会治理资源,某些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主导。特别是在目前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依然严重,如何在社会治理中划清边界,明确职责,防止错位、缺位,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协调。比如,环境污染问题,客观上存在各阶层和各地方利益诉求差异的问题,如果没有政府的强有力主导和协调,就难以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


中国长安网:在社会治理中,如何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

孙国祥:社会治理本质上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和动力。但在以往的社会管理中,往往事无巨细,统统由政府大包大揽,群众参与度不高,影响了社会治理的效果。我们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因此说,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是我们党群众路线的根本体现和高度自觉。

增强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需要引导人民群众发挥主人翁的精神。政府的职能终究是有限的,对一些本属于社会自治范围的问题,可以通过各种基层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例如,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通过引导居民关心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建立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区公约,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化解社区日常运行中的各种矛盾。

其次,通过制度化的建设和改革,畅通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各种途径。近年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大幅提高,但由于相应的机制尚不健全,其作用的发挥还有局限。可以通过各种社会自治组织,让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

再次,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实效。例如,一些涉及民生的公共政策制定,应完善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不但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方案、专家咨询意见,更要通过社会公示与听证等制度,听取和吸纳社会民意,使决策中真正能够体现出民意。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实效,是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最好动员。


中国长安网:如何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化解、管控风险的良好局面?

孙国祥:习近平总书记对本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指示中,明确提出了“防控风险”的要求。这在当前非常具有针对性。

随着社会自身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一方面,我国仍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另一方面,各种矛盾叠加,社会也处于矛盾的多发期,存在着各种内在和外在的风险,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传统的“维稳”,只是社会运行出现失序状态之后的应急管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要改变传统的“维稳”方法和手段,将风险控制的关口前移,工作的重心放在常规性和基础性的防范和管控风险上。一些公共安全事件,无论是天津港危化品爆炸案,还是宁夏银川公交车纵火案,与风险防范、管控不到位,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是风险意识不强,或是防范措施乏力,部门分散,缺乏合作与合力,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防范和管控风险,一是要强化风险意识。特别是重大决策,应该有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要把排查风险与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处置个人极端事件结合起来,动态管控。尤其应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风险的防范,努力实现公共安全事务公共治理。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在风险防控中具有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需要这些单位在风险防控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为管控风险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充分运用这些技术,能够提高对风险动态监测的能力和效能。四是要针对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新事物(微信等网络技术运用)、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新业态(如网络约租车、寄递以及网络金融等),需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在各方参与中(尤其是相关企业的参与中)健全规范,合规经营,分析和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