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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5-01-12 | 浏览:942次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1127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办法》将自20153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老年人优待年龄线保持不变,仍以65周岁划定,达到年龄线的老人可享受景点免费、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及就医优先等优待。并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社会服务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针对老年人的欺诈消费行为,《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公安部门应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办法》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应当通过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树立敬老、养老、助老和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同时,鼓励居委会、村委会、老年社会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媳妇等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对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拒绝赡养、抚养义务,虐待老人或实施家暴的行为,《办法》明确应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该子女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规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料理、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此外,办法还规定社区要为本区内老年人建立信息档案和日常巡访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独居老人的生活状况。而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可以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