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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政策解读 抓住关键少数 强化责任担当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6-04-12 | 浏览:2458次 ]

来源:山东省公安厅

抓住关键少数 强化责任担当

平安是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始终把维护公共安全作为治国理政、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面对广大群众新期待、新要求,把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来谋划落实。

近日,《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是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平安建设的主要抓手,也是巩固平安建设成果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抓住关键少数

真正把领导责任具体化制度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能否稳定和谐,人民能否安居乐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制,把确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规定》着眼于将党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举措,对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全面规划设计,形成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

“《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价值就在于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具体化制度化,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保一方平安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

《规定》共33条,由总则、责任内容、督促检查、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附则6部分构成。《规定》强调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规定》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抓住了“关键少数”中的关键。“让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知道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承担的责任,一定会促使他们像重视经济工作那样,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谢春涛说。

关键词:坚持问题导向

切实增强领导责任制的操作性  去年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广东深圳光明新区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这些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案(事)件都不是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血的教训再次警醒我们:平安不会随着经济发展自然而然地到来。

针对当前公共安全事件易发多发,维护公共安全任务繁重的情况,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要确保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亲力亲为,推动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和生动局面。

《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同时,完善述职制度,要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对综治领导责任制早有规定,但往往是原则性的要求比较多,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安排比较少,无法适应当前深化平安建设、维护公共安全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规定》着重在增强文件的操作性上下功夫,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了追责情形和方式,强化了督导检查措施,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主任彭波表示,《规定》的出台,特别是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一票否决等4种方式,以分台阶实施的方式解决一票否决权制应用难的问题,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解决整改落实难的问题。

关键词:坚持奖惩并举

积极激发领导干部的内生动力  《规定》的出台,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内容,从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综治责任书、年终总结和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规范表彰奖励办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内容,与其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这一措施,抓住了责任制的‘牛鼻子’,有着指挥棒的作用,如果得以落实,一定会促使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谢春涛表示。

《规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并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规定》还细化了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和方式,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6种情形,明确了按梯次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在严格责任追究之外,《规定》还吸收一些省市的经验做法,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起钩来。

同时,《规定》专列一章,明确综治表彰奖励的部门权限、程序和方式,大力表彰奖励那些真抓实干、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努力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意识,真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奖惩等措施,形成正确激励导向,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抓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