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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医能断奇案 全靠朴素法医学知识

[ 来源: | 作者:ffzfw | 发布时间:2014-10-28 | 浏览:1616次 ]

古代法医能断奇案 全靠朴素法医学知识

来源:黑洞纪事 第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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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民族法治进程中,仵作、古代法医学是汇入人类创造的知识宝库中的一个分支。两宋时期,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已发展到相当完善的程度。这不仅反映在当时对检验的官吏、初检、复检等做了明文规定,而且历届朝廷还对检验人员、验尸官的职责、检验的实施、验尸的文件等问题不断补充和完善。

“仵作行人”露一手:成功为蒙冤商人翻案
类似现代法医专业的吏役,到宋代才被统称为仵作或行人。据《玉堂闲话》记载:有个经商在外的商人,妻子被杀,却遍寻不见头颅,妻娘家人抓住回家的女婿报官。受不住拷打的商人,糊里糊涂就认下杀妻死罪。然而,结案时,太守府衙里一名从事感到此案可疑,他游说太守,建议复查。太守便从境内所有的仵作行人着手,命令仵作行人必须说清近日替人安葬的可疑情节。
一仵作报出,境内某大户豪绅办丧事,只说死了奶妈,可灵柩极轻,从墙头抬过,像是无物。太守便遣人挖墓开棺,果得一女人头!提出被囚商人辨认,并非妻首,太守收捕大户讯问,豪绅大户无奈地供出:杀了自家奶妈,后将头颅装棺埋葬,并以无头尸体假做商人妻,好将商人妻养于密室,案情告破,被判斩的商人亦被开释回家。这就是五代时仵作行人协助办案的较早文字记载。

《大宋提刑官》中焚尸验喉有科学依据
《大宋提刑官》中,为判断尸体是被杀后焚尸,还是被烧死的,法医将尸体喉部切开,气管中没有烟灰则说明是被杀后焚尸;而气管中有烟灰和烧烫伤则说明是被火烧死的。这个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火灾时活人会吸入大量热空气、烟雾,造成呼吸道和肺部的损伤;而没有呼吸的死人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另外,古代还有被烧死的人“腮部发红,面呈芙蓉色”的说法,这背后其实有文化象征的含义,也有现代依据。如果人是被烧死的,由于火场里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吸入后,血红蛋白跟一氧化碳结合变成碳原血红蛋白,碳原血红蛋白颜色鲜红,所以从尸体上就能看到颜色很鲜红。若是死后焚尸就不会有这个现象。

古代法医此招高明:红伞验尸确定生前伤势
红伞验尸的情景在很多影视剧中出现过。尸骨洗净后,摆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个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两升、酸醋五升,趁着地窖里升起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尸骨的检验。如果骨断处有红色,说明是生前被打断的;骨断处没有红色,则是死后的损折。死者的死因也就明了了。
这种做法是很科学的,在当时是非常高明的一种办法。基本原理是红油伞将红色之外的可见光全部挡走,长波的红外线就透过伞照在骨头上,如果骨头上面有伤,即骨头里的血管破裂出血,血液受红外线一照射就明显地显现出来,而在没有照射之前就看不大清楚。跟现代刑侦中侦测血迹的“荧光反应”原理很相似

从“贱役”到“法定检验吏” 地位不断提升
宋代官府衙门里,仵作已参与具体办案,并有了明确的分工,仵作就是负责处理尸体,并在检验官指挥下大声报告伤痕的。从五代时期,仵作营殡殓丧葬行当,到宋代充当衙门检验官员助手,到元明时代成为正式检验鉴定吏役,及至清代出现专门针对仵作们的培养与奖励制度。《清会典-刑部》记载:“凡斗殴伤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验,该管官即带领仵作亲往验看。”这就是说,仵作是官府所雇用的专门为刑事案件检验伤势的专业人员。之所以要“亲往验看。”还含有查勘现场之意在其中。
成为法定检验吏的仵作们,在官署内的地位始终没有提高,他们的官方身份甚至被讥为“贱役”,成为不少人奚落和嘲讽的对象,仵作行人还被人简称为“屠行”。然而,正是这些“屠行”里“贱役”的职业司法化,以及“贱役”们从事检验死伤技术的专门化,使仵作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不断提升。


“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由仵作造成 又由老仵作纠正翻案
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像中国那样早地建立起系统而严密的检验制度。但是,探究仵作们的司法实践,令人疑惑的是历代官署虽有仵作忙碌的身影,但历代法律中却少有与仵作相关的明文规定。在官方正史典籍里,更是缺乏有关仵作的言行记载。
中国古典小说里,不少的仵作形象反而被糟蹋成十分不堪的无赖模样,他们往往假报尸伤,颠倒黑白;无中生有,干扰司法;要开手钱、洗手钱,处处伸手。而且,我们不难从书中发现,当时州县官府承检官员办案时大多怕苦畏脏,往往要把人命关天的刑狱之事委之于人,不对案情进行实地检验,或虽到案发地点,但敷衍塞责,“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以至于判断失误备受仵作欺蒙,至于仵作们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导致冤狱丛生更为常见。晚清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之所以酿成如此奇案冤狱,关键就是初审时仵作的疏忽大意,其后,翻案的关键竟仍依赖于在刑部任职六十载的仵作,凭丰富经验重新检验出新结果,案件才得以扭转。
官员增加或减少尸伤 要被严厉处罚
在明清时代,对勘验检察官的责任和处罚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凡检验尸伤,若接到公文不去,至令尸体变化,或主管官员不亲临检所监视,只让吏卒检验,无论初检或复检,官吏检验不认真,以轻报重或以重报轻,增加或减少尸伤,确定死伤不实,致死原因根本不明,主管官员杖60,机构负责官员杖70,吏、典杖80。仵作和具体参加检验人员,检验不实,杖80。
清雍正年间,河北献县知县明晟智破“假雷案”也是一个科学取证破案的典型案例。一个夏夜,电光闪闪,雷雨过后,人报城西一男子被雷打死。明晟到现场发现被炸泥土是从下向上飞起的,断定人不是雷打死的。明晟进一步勘察被炸地面那个凹坑,断定为炸药所炸形成。而制造炸药,就需要硫磺,明晟马上派人去暗地调查哪些人曾买过硫磺,终于查出了罪犯。清末依靠检验,都是通过验证、取证纠的冤,而且当时的验证水平已接近于现代科技水平。

一部《洗冤集录》 集古代法医学大成
南宋提刑司宋慈:亦文亦武 兼备刑名
南宋提刑司宋慈凭借着自己独特的现场检验方法和严密的逻辑推理,终能揭开疑窦。这位儒服纶巾的南宋提刑,颇有柯南道尔和克里斯蒂娜笔下神探福尔摩斯的神功与魅力。著名的《洗冤集录》即是他所写。其中还有一些来自巫术的东西,如滴血辨亲法,人有365节骨与一年365天同,男子骨白,女子骨黑等说法。

《洗冤集录》当时成必读书
宋慈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因而《洗冤集录》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
750多年来,此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兰、德、俄等多种文字。直到目前,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它。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
清代以后,《洗冤集录》流传不甚广泛,其元刻本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曾予刊行,近年齐鲁书社出版《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将《洗冤集录》列入“子部法家类”出版。
受理学思想影响 但常向实际求真
作为朱熹的同乡和后学,宋慈受过理学的系统教育和长期熏陶。少年时受业于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号)高第”吴稚。入太学后,又为当时著名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所赏识,遂师事之。中进士后又多年为官。
然而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向实际求真。在其传世名著中非但没有空洞的理学说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实求真精神。程朱理学认为,“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而人心之体又体现了理或天理,“心之全体,湛然虚明,万理具足”,“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这就是说,心中什么理都有,无须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现实情况,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却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的“格物穷理”之说,变成求真的认识论原则,不是向内心“穷理”,而是向实际求真。
巫术成为仵作断案深层文化起源
或许是由于《宋史》无传,宋慈的一生行迹只见载于刘克庄为他作的《宋经略墓志铭》,以及清人陆心源《宋史翼》中的《循吏传》,以致后人对宋慈的了解很难详细而全面。特别是《洗冤集录》在总结前人断案经验时,基本上删去了具体案例的情节,而只是提炼那些带有规律性的检验方法与技术。至于宋慈在提刑司一职上究竟都处理过哪些刑案,除去刘克庄所作墓志铭笼统地提及治理赣闽“盐子”剽掠以及在广东八月内决大辟罪二百多件以外,文献中没有更多的线索。这就使得后人只能从“循吏”的角度去认识和评价宋慈。
这种具体史事和案例的缺失,却也为后人用文学艺术手段去重塑宋慈形象(即所谓“戏说”)留下了充分的想象的空间,比如《大宋提刑官》、《洗冤录》等等,即试图将宋慈塑造为一位“古代法医学先驱”或“刑侦专家”的形象,而对他青年时代的求学经历和在州县的文才武功则略而不谈。
《洗冤集录》也存在着某些局限。尽管它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尸检经验,但这种检验还只是停留在尸体外表(包括骨骼)与现场勘察的限度内。甚至其中还有一些来自巫术或封建迷信的东西,如滴血辨亲法,人有365节骨与一年365天同,男子骨白,女子骨黑等说法,都是缺乏科学依据的。这些局限是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总体发展水平的制约的。